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质量与标准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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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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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治学作用,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保证学位授予水平,根据《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程》(青大学位字〔2006〕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质量与标准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统筹学院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职权。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5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委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院有关领导担任。其中,委员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授或专家。

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学院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主席提名,并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审订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推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审查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或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四)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五)审议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六)遴选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以及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先进工作者名单;

(七)作出更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八)审查所辖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九)审定本委员会所辖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有关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类情况,应该从严掌握。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适当增补或调整个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大学质量与标准化学院

2020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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