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规范运行,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切实落实教授治学,根据《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青大科字〔2016〕10号)和《青岛大学关于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质量与标准化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统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学术规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院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人数为7-11人,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代表或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院学术委员会以本院教师为主,并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本学院有关学科的顶尖学者担任。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委员,须由本院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副主任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1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学术规范的制定和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及规划,审议内设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院系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
(五)为院系预算和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六)评价职称晋升、人才引进以及人才计划候选者学术水平,评定和推荐教学、科研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七)院系党政联席会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主任委员或者1/4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离等原因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时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质量与标准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标准院字〔2019〕7号)同时废止。
青岛大学质量与标准化学院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