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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青岛大学课堂教学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1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学生与专家相结合的课堂教学评价,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推广优秀课程的经验,查找教学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稳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一、基本原则

1. 全面评价。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需接受评价;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都要参加评价;以学生评教为基础,各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终评结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与权威性。

2.尊重差异。由于我校专业类型比较多,专业差别比较大,无法制定全校统一的终评标准,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课程特点完成这项工作。

3.定性为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的方法。为总结经验与提出整改措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力求使结果具有指导的针对性。

4.便于操作。简化与优化评价过程,设计出简便易行的实施方案,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5.分级管理。终评结果分为A B C三个级别。A级为校级“优质课程”(学生非常满意,专家评价高),C级为“不合格课程”(学生评教不及格,专家也认为应该大力提高),A级与C级之间的“普通课程”为B级。

二、组织与任务

1.学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课堂教学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控制管理流程,调研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中心。

2.各教学单位要健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参加网上评教,确定终评结果,受理教师的复议申请。工作重点是推广优质课程的经验,帮扶学生满意度低的课程,整改不合格课程。

三、工作流程

1.各教学单位组织督学、同行与领导听课,主要关注学生反映比较好的课程与学生意见比较大的课程,为终评做好准备。

2.各学院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学生网上评教,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人员须密切合作,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抽调专人负责督导,确保评教质量。学生依据满意度进行评教,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与“不满意”三种判断,对被评价的所有课程不能使用同一判断,且“非常满意”与“不满意”之和小于“满意”。

3. 本科教学评估中心在学生网上评教结束后一周内,按照满意度高的前30%,满意度低的后5%,将课程与教师名单下发到各院部(不公布排序)。允许各院部根据专业或者课程特点提出分类要求。

4.各教学单位要以学生评教为基础,依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评结果。从学生评教前30%的课程中,产生15%的A级课程;从学生评教后5%的课程中产生C级课程。学生评教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应该认定为C级课程,如果学院有异议,应在收到评教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学校组织专家调查认定;其它课程为B级课程。在终评过程中,要充分关注难度大的课程和上多门课的教师的具体情况。新开课可以只参加评价不定等级。外聘、外籍教师所授课程只参加评价不定等级。

5.各教学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终评结果报本科教学评估中心。经学校研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结果,不予认可。

6.各院部将学校研究认可后的终评A级课程在本单位公示,同时将学生评教后5%的课程与终评C级课程以信息封闭方式通知教师本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课程终评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所属教学单位申请复议,由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本人。公示期满且完成复议后将公示复议结果报本科教学评估中心。

7.各教学单位要重点总结A级课程在创新教育、能力培养和教书育人方面的经验,大力推广,宣传表彰;对C级课程进行整顿提高;对于学生评教后5%的其它课程要分析查找原因,确有问题要予以帮扶指导。各教学单位须将评建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本科教学评估中心。

四、结果运用

1.A级课程由学校公布表彰。

2.C级课程要重新备课试讲,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复课。

3.本单位学生评教后5%的外聘、外籍教师,各教学单位不得续聘。

4.课堂教学质量评建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院部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5.课堂教学质量终评结果将作为晋升教师系列职称、遴选特聘教授及教师考核、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1.任课教师不得采取非正常方式影响学生的评价结果。否则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须独立、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不得找他人代评或代他人评价,否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本规定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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