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奖助

青岛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作者:金铧
  • 发布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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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 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山东省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 财字〔2009〕2 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 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 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报,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外省籍学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协助各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 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 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 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 5 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 控制额度下达学校。我校根据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在校生人数(扣 除应届毕业生)的比例确定各学院贷款控制额度。
第四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组织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 4 月底前,我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对入 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每年 5 月底前,我校将各学院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按 学院分类下发各学院。
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底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系 统中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凭该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用途
第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 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 学生生活费。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本科生 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 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七章 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 最短不低于 6 年,最长不超过 14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硕 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相应缩短其毕业后的还贷 期限。生源地贷款到期日为 9 月 20 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八章 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 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 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章 还款规则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 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还 款日。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 到毕业第二年 12 月 20 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 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 月 20 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 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要求全部还清。生源地助学 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青岛大学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大学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 细则》以及《青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自该办 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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