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
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为做
好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
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
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三条
建档立卡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
每年平均 30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建档立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
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
建档立卡学生按照“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对山东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
学费。
(一)学费免除条件
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
二)学费免除标准
1.按照建档立卡学生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
予以据实免除。
2.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
除学费。
3.已享受过其它免学费政策的不再重复免除。
4.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三)免除学费补助方式
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
4000 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四)免除学费实施流程
1.每年秋季学期,学校资助中心汇总统计免学费名单和资金
数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至我校。
3.我校资助中心办理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免除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