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
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山东省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
财字〔2009〕2 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本科生、研究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
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
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报,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外省籍学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协助各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
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
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
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 5 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
控制额度下达学校。我校根据学院学生数占全校在校生人数(扣
除应届毕业生)的比例确定各学院贷款控制额度。
第四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组织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 4 月底前,我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对入
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每年 5 月底前,我校将各学院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按
学院分类下发各学院。
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底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系
统中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凭该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用途
第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
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
学生生活费。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本科生
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
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七章 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
最短不低于 6 年,最长不超过 14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硕
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相应缩短其毕业后的还贷
期限。生源地贷款到期日为 9 月 20 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八章 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
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
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章 还款规则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
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正常还
款日。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
到毕业第二年 12 月 20 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
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 12 月 20 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
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 9 月 20 日要求全部还清。生源地助学
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青岛大学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大学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
细则》以及《青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自该办
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