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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关于成立第二届督学委员会的通知
2016-05-30 12:36  

               商学院关于成立第二届督学委员会的通知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要求和学院相关专业的特点,学院决定聘任王国会(督学委员会主任)、丁家声罗作汉徐修德、赖秀云位同志为商学院第二届督学,聘期年,自20166月至20205月。                                         

 

 

                      商学院

                                                  2016526

 

 

青岛大学商学院督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督学在学院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督学履职能力,提高工作的规范性,根据《青岛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青大教字[2014]28、《青岛大学督学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商学院督学委员会

第二条 成立商学院督学委员会,督学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听课。督学按照学院安排听课,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听课,主要听评专业大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重点关注开新课教师讲授的课程以及学生反映需要提高的课程。督学听课每周基本工作量不少于2学时。

第四条  巡视。督学对日常教学秩序和各类考试情况进行巡视。日常教学秩序巡视重点了解任课教师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情况和学生学习及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情况;考试巡视重点了解教师监考情况以及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和考风情况。督学巡视每周基本工作量不少于1学时。

第五条  专项检查。督学对考试命题、试卷批阅、论文指导、实验教学、教学实习等本科教学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审查教师的教学日历、教案、讲稿、多媒体课件等,规范教学档案;根据需要,参加校级督学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  专项评审。督学根据学院安排,承担本单位教研项目、教学竞赛、教学奖励等专项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参加校级督学的专项评审。

第七条  其他工作。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参与由教科办协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督学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召开三次全体督学会议,由主任召集,安排督学工作,研究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督学根据需要参加学院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督学参加督导工作应佩戴督学证。

第十条  督学应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有特殊情况者,须书面说明,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或学院(教学部)备案。

第十一条  督学参与督导工作,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督学听课和巡视应尊重教师和学生,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听课须于上课前进入教室,完整了解教师一节课的授课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或打断教师上课。对教学秩序的巡视一般不进入教室,应采取在教学楼附近巡视、在楼道内巡查、透过教室门窗观察等方式了解教学秩序情况。

第十三条  督学在听课和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课后或考场外与授课教师或监考教师进行沟通,注重语言措辞和沟通技巧,客观地表达自己意见及建议,同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情况如实记入听课记录卡或巡视记录卡,必要时可提交校级督学学科组会议或院督学会议分析评议。对于严重问题或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应即时或课后向教务处或学院、教学部反馈。

第十四条  督学通过听课或巡视,发现需要其他督学参与继续跟踪帮扶或总结提高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或组长组织相关督学进一步开展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督学应将《青岛大学听课记录卡》和《青岛大学巡视记录卡》(纸质稿)以及《青岛大学督学听课巡视工作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等督导材料每月月底交院教科办存档。专项检查评审工作的材料检查评审后,交院教科办存档。

第十六条  督学参加全体会议或学科组会议时,应针对会议主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或发现的问题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意见,交流发言应围绕会议主题言简意赅。会议结束后,将书面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版交学院教科办存档。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应定期将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教务处或学院(教学部)反馈。

第六章 工作条件及待遇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听取督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督学反馈回复。对授课存在不足的教师进行指导帮扶,对授课确实优秀的教师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九条  教师和学生要尊重督学,积极配合督学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督学工作网站和公共邮箱,公布课程表、考试安排等教学信息,督学可自行下载查阅;印制的课表、听课记录卡、巡视安排表、巡视记录卡等常规工作所需材料由学院(教学部)发放,专项检查评审工作的材料,由相关单位或科室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督学听课每周基本工作量不少于2学时。督学巡视每周基本工作量不少于1学时,学院(教学部)的督学巡视每个月要覆盖到本学院(教学部)的所有教学班。督学完成听课、巡视基本工作量,每月发放600元基本酬金;参加专项检查、评审、咨询、评议等工作,计算督学工作学时,按50元/学时的标准,每月发放专项酬金。按照领导意图每门教师课程应有3名督学听课根据督学全年工作情况,对每个月都完成基本工作量、积极参与专项工作、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较多的督学,给予年度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学院教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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